自律管理、建筑业行业组织
栏目分类
章程文件
0744-2885588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张家界市建筑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招投标企业、工程建材企业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市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张家界市民政局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湖南省建筑业协会的指导。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丽景水苑小区2号楼9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建筑行业管理、服务和建筑企业改革、发展的理论、政策,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承担政府部门转移的职能,完成政府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务,参与制定相关立法、政府规划、公共政策、行业标准和行业数据统计等事务;
(二)接受会员投诉,听取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调查和核实有关问题,实事求是地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为企业培训人才,组织企业间的经济技术、科学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推动横向经济联系和技术进步;
(四)开展建筑业务咨询,传递信息,组织经验交流;
(五)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维护职业道德;
(六)组织开展优秀企业、先进个人、优质工程、“芙蓉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信用评价等方面的初审、推荐等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本市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区县建筑业协会,承认本章程并愿意遵守行业自律公约,自愿申请加入,并按规定交纳会费,履行会员义务,经批准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二)单位会员:注册地在本市从事建筑、工程监理、工程招投标、工程建材等企业事业单位,承认本章程并愿意遵守行业自律公约,自愿申请加入,并按规定交纳会费,履行会员义务,经批准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三)个人会员:本市从事建筑、工程监理、工程招投标、工程检测等个人,承认本章程并愿意遵守行业自律公约,自愿申请加入,并按规定交纳会费,履行会员义务,经批准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接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条 会员退出本会应书面通知秘书处。会员没有按规定按时足额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并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20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理事会工作报告,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听取和审查会费收支情况的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五)讨论本协会的重大问提并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它的任务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监督行业自律制度的执行,对违反行业自律准则的理事、常务理事和担任相应职务的会员作出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和相应职务的决议;
(四)制订协会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议。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日常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按规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定、决议;
(二)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会长从副会长中产生,由常务理事会成员采取民主选举办法进行;
(四)决定设立本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审定本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领导秘书处、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工作;
(六)决定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用;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具体筹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
(九)向下届理事会提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的建议名单;
(十)组织实施张家界市建筑业行业自律公约,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作出奖惩决定或提议;
(十一)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二)受理事会委托可以代行理事会(一)、(二)、(三)、(四)项职权。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但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会长会。会长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是常务理事会的日常执行机构,负责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受常务理事会委托可以代行常务理事会(一)、(三)、(四)、(五)、(七)、(九)项职权。会长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会长年龄在65周岁以内;秘书长、副秘书长年龄在60周岁以内;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受过党内处分;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热心协会工作;
(九)具备一定的组织领导水平和行业管理能力。
第二十条 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其中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会长、秘书长在任期内超过任职年龄的,应主动向理事会提出辞呈,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继任人选。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会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一名,名誉会长协助会长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为本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协会秘书长为专职,副秘书长为兼职,可以通过选举、聘任产生。聘任的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主持秘书处的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协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六条 协会应组织会员开展“争先创优”活动,会员单位任务好,经济发展快,社会信誉高,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并作出显著成绩的,协会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不遵守协会章程,不遵守行业自律,不履行会员义务,一年以上不参加协会活动的,给予批评直到除名、取消会员资格。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八条 协会经费的来源是:
(一)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一次会费;
(二)企业和事业单位捐赠;
(三)申请有关单位资助;
(四)其他正当收入。
第二十九条 协会的经费用于协会活动,坚持勤俭办会的原则,加强经费的管理。
第七章 协会终止程序
第三十条 协会因故必须终止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常务理事会研究提出意见,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作出决议;
(二)对协会现有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核实,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三)协会终止决议、财产及债权清理文件等资料,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生效,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张家界市建筑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