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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建筑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精神,结合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收入是本会经费主要来源之一。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按照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支出。

  第三条  根据本会章程规定,我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不同类别的会员按不同标准缴纳会费。

  单位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普通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会员可以按自愿原则,高于上述标准缴纳会费。团体会员参照理事单位收费标准收取会费,个人会员参照普通会员单位收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四条  会员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按时足额向协会秘书处缴纳会费。每年上半年批准入会的新会员,自批准入会起缴纳全年会费;当年7月1日及以后批准入会的,当年按年会费标准的50%缴纳。

  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严格按照收费标准和时间统一收取会费,协会秘书处收到会费后,开具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款收据。

  第六条  协会秘书处严格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对会费进行管理,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收支情况,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七条  依章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履行的义务。无故连续两年不履行缴纳会费义务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九条  本办法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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