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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动态核查和延期工作的通知

湘建安[2014]1号


各有关建筑施工企业: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建建〔2010〕228号,以下简称“认证实施办法”)要求,现将我省开展建筑施工企业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动态核查和延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动态核查

  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中心(以下简称“省安全认证中心”)每年度按不低于通过省级安全认证企业总数10%的比例进行动态核查。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纳入动态核查范围:

  (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本年度受到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

  (三)本年度因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突出安全生产隐患,被记录二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本年度被列入安全管理差别化单位的;

  (五)被举报在申请安全认证中弄虚作假的;

  (六)企业组织机构和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的。

  其他核查企业名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管处会同厅监察室随机抽取(优先从申请延期企业中抽取),核查范围、程序按省级安全认证程序进行。


二、延期审核

  已通过省级安全认证企业在有效期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省安全认证中心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省安全认证中心复核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安全认证有效期延期3年。申请延期企业,本年度动态核查评定为合格的,视同延期审核合格。

  (一)考核指标

  1、企业自我考核评价达到合格以上;

  2、安全认证有效期内企业至少创建一个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或两个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

  3、安全认证有效期内企业省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各阶段均经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达标验收,并录入“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

  (二)申报资料

  1、《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延期申报表》(附件一);

  2、企业自我考核评价报告(含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分A1-A5及汇总表);

  3、安全认证有效期内企业获得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或示范工地证明材料;

  4、安全认证有效期内《企业(省内)承建项目汇总表》(附件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承建工程项目各阶段的达标验收意见。

  (三)申报资料要求

  1、提交资料时,需提供《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延期申报表》和《企业(省内)承建项目汇总表》电子版本,要求表中内容填写准确,单位及工程名称栏必须填写全称。

  2、资料统一使用A4型纸打印或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装订方式为胶装)。材料为复印件的,应随带原件在提交资料时备核。


三、重新申报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重新提出安全认证申请:

  (一)安全认证有效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安全认证有效期满未提出延期审核申请或延期审核不合格的;

  (三)自愿申报上一等级安全认证评定的;

  (四)其他应进行重新认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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